卫生部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诊所
日期:2012/1/13 11:13:26 阅读量:2152

 

 

国家发改委网站10月10日发布消息称,云南省昆明市研究制订方案,扶持和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记者从卫生部相关部门了解到,包括昆明市在内的全国5个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城市已陆续制订方案,鼓励开展相关试点。

     昆明市在试点中采取的具体措施有:优先审批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开办个体诊所;对个体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3年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年~10年减半返还;医疗服务市场向个体诊所平等开放,所有依法准入的个体诊所,均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定点医疗诊所;个体诊所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并鼓励个体诊所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今年6月,卫生部发出通知,鼓励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和云南省昆明市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卫生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以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个体诊所时,要严格按照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诊所数量达到规划上限时,申请就很难获得批准。现在则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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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