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老翁被撞致骨折 8颗牙齿脱落获赔9万
日期:2011/11/3 14:40:45 阅读量:5925
                          发布时间:2011-11-02 16:20:52             光明网


       2011年11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财保丰城支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约定对被告王建平造成原告刘主堂损害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97806元;由被告为民公司负担剩余赔偿款1365元,被告王建平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刘主堂应返还被告王建平人民币42370元。

       2011年1月22日19时10分,王建平驾驶出租车由丰城至临川方向,在丰城市剑南街办剑南路,将65岁的刘主堂撞倒,造成刘主堂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主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5天,用去医疗费41005元。出院医嘱建议,随诊,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建平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刘主堂系较大的钝性暴力致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髌骨骨折,右股骨内髁骨折引起右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度37%,占一下肢丧失功能11%,构成十级伤残;上颌牙齿脱落8颗,构成十级伤残,综合伤残赔偿指数为0.13。后续治疗费为7500元;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

         法院认为,被告王建平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肇事轿车由王建平向为民公司租赁,从事旅客运输。该车辆由被告为民公司在被告财保丰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王建平在刘主堂住院期间支付了医疗费41005元和另请护工费1365元。刘主堂为非农业户口。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发包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既起诉发包人、出租人,又起诉承包人、租赁人,判决发包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为民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建平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为民公司提出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界定责任承担的意见,不属审理范围,不予支持,可另行起诉。被告财保丰城支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照交强险规定和商业险的合同约定对被告王建平造成原告刘主堂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刘主堂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核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