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听信了民间流传的偏方,永康市西溪镇楼山坑村的两名男子遭了殃。永康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查处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6月1日,金华食品药品检测部门对该罂粟原植物进行真伪鉴定,经鉴定为真,因此,现年56岁的黄某甲和59岁的黄某乙因涉嫌非法种植罂粟,分别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1天的处罚。
5月5日,永康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楼山坑村的两块自留地里分别种植着53棵和80棵疑似罂粟的植物,株高100厘米左右,均已结出了饱满的绿色果实。民警马上对其拍照取证,并到村子里追查种植者。很快,民警便找到了黄某甲和黄某乙,两人马上交代了种植罂粟的事实。
原来,2016年6月,黄某甲和黄某乙上山的时候在山上看到几株罂粟,果实已经成熟,他们想起平时村里流传的偏方:把罂粟果实含嘴里或者泡水喝就能止痛。由于两人平时经常牙疼,就各摘了两个带回家中。后来牙疼发作,黄某甲掰了半个罂粟果实放在嘴里,果然很快便止了疼,他将这消息告诉了黄某乙,于是两人萌生了种植罂粟的想法。
今年春天,两人将罂粟种子撒在了自留地里,尽管平时也没去照管,但罂粟种子居然很快长大了,还结了果实。案发后,警方马上将罂粟铲除,同日,民警将这些罂粟送往金华食品药品检测部门鉴定。
警方提醒,罂粟是毒品原植物,种植罂粟是违法行为,国家明令禁止种植,不管种植罂粟的数量有多少,有何目的,都不允许种植。黄某甲和黄某乙因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种植罂粟是违法行为,经民警耐心教育,黄某甲和黄某乙二人已认识到私自种植罂粟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并接受了处罚。
相关法律普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同时规定:种植罂粟数量五百株以上的或者抗拒铲除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受刑事惩罚。对于种植数量较少尚不构成犯罪的,则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中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处以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可给予三千元以下的罚款。